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06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5001A4373009006001

事项版本:12421.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综合服务厅1楼综合服务区一窗通办一窗通办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历下区公安分局1204房间
电话:0531-8508413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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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接收备案材料 接收备案材料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民用爆炸销售企业如何备案?
解答 企业凭工商营业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或者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历下区公安分局1204房间
    电话:0531-8508413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5号治安大队
    电话:0531-8508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