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2313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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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2313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2313 电话:0531-881523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最低工资规定》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2006年7月10日通过,2006年7月31日发布,2006年9月1日施行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无异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工资发放情况、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起止时间、履行民主程序情况等) | 原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提交报告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 | 1个工作日 | 通过、不通过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历山路151号103室 | 0531-885869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是否带营业执照复印件 |
解答 | 是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2313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历下大厦2313
电话:0531-8815233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