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基本编码:000169001000A1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64806G4000169001000

事项版本:1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卫生健康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街1号历下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科),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自然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电话:0531-881035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的;(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由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四)至少2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26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下一步,将向考核合格人员授予医师资格,核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注册,核发《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为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是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取得医师资格的法律凭证,《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是中医(专长)医师执业的法律凭证。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认真细致地开展证书发放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程序,严格证书管理。 二、《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资格证书编码和执业证书编码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填写。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编码中的“级别”代码为“5”,“类别”代码为“中医专业41”、“蒙医专业43”、“藏医专业44”、“维医专业45”、“傣医专业46”、“中医(朝医)专业47”、“中医(壮医)专业48”、“哈萨克医专业49”、“中医(其他少数民族医)专业40”。 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见附件1、2)填写,确保内容完整、规范。 证书发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附件: 1.《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填写说明 2.《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填写说明 3.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在当年的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中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本人有效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复印件(示例范本).docx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照片 原件 2 纸质 一寸 申请人自备 一寸免冠白底照片(示例范本).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 核查申请人是否在当年的山东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中。 -
办结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制证、贴照片,加盖委钢印并邮寄至申请人。 1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电话:0531-881035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8810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