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基本编码:373016005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2004195116D4373016005001

事项版本:1243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生态环境窗口38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服务中心1楼38号生态环境窗口;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19室
电话:0531-8185202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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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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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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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原件 2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提交材料 空白样本.docx 空白样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 申请人提交。 0
受理 受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
审核 审核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
备案 对审核通过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行备案。 1
结束 结束。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企事业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问题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需要向哪一管理部门备案?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服务中心1楼38号生态环境窗口;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19室
    电话:0531-8185202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电话:0531-8128866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