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3098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200419530054373098003001

事项版本:124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发展和改革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
电话:0531-889578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章 执业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或健康证明,体检报告 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无固定格式 其他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无特定规格要求.docx 无特定规格要求.docx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由动物诊疗机构出具聘用证明 无特定规格要求.docx 无特定规格要求.docx
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自备 身份证.jpg 身份证.jpg
备案信息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下载表格 职业兽医备案表.png 职业兽医备案表.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审核 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0
受理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历下区司法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7、68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
    电话:0531-8895780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青后小区三区22号
    电话:0531-8895839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