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编码:370102017370116012014

实施编码:TE37010200000000507370116012014

事项版本: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企业,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运行系统 国家级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下分局管理一科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属于其他情形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许可决定。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附件3 排污许可证副本封皮样例-1.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排污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65号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02房间
电话:0531-818520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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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原环境保护部
发布令号(文号)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核发环保部门、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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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2020年第736号
具体规定内容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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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3.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0 电子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自行打印 其他 网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自行打印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填报说明.doc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doc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请变更时可自行获取承诺书制式。 承诺书.docx 承诺书.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结 对企业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和办理 20个工作日 同意或不同意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 051-8605621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0531-12368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向哪个部门申请变更?
解答 所在市生态环境局或行政审批局
问题 那种情形需要申请变更?
解答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且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在排污单位提交变更排污许可申请前,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当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问题 变更后许可证有效期会有变化吗?
解答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排污许可证期限仍自愿证书核发之日起计算。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65号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9号1902房间
    电话:0531-818520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