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省级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1楼36号窗口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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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设备审批表》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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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1楼36号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检查科 电话:0531-8128859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人民防空法》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按照《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 原件 | 4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要求自行准备 | 是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示例.doc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doc |
单位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是 | 空白表格.docx | 无 |
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无 | 其他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 是 | 空白表格.docx | 无 |
拆除后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 原件 | 4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由申请人自行协调提供 | 是 | 空白表格.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建设单位 持申报材料向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窗口提出申请。 | 资料齐全,即时受理 | 受理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
初审 | 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 | 0.5个工作日 | 初审是否通过 |
复审 | 复审 | 0.5个工作日 | 复审是否通过 |
办结 | 编号打印发件 | 即时办理 | ⑴由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窗口统一EMS邮寄;⑵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到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建设窗口领取。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历山路151号103室 | 0531-885869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 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0531-85964813;0531-81171234;0531-81171234;0531-84860128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警报器拆除的审批权限 |
解答 |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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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1楼36号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检查科
电话:0531-8128859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