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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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电话:0531-882873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令号(文号) |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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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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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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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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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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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增加或者更换种畜禽品种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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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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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提交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真实在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纸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样表 (1).doc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对提交的材料审查,通过后受理。 | - |
审核决定 | 对受理的材料审查,通过后准予许可变更 | - |
制发证办结 | 对准予变更的制发证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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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6-17号。
电话:0531-882873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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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128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