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县级权限)变更

基本编码:00012032800502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52071L4000120328005

事项版本:4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45-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综合受理12号、18号、15号、14号、11号、5号、13号、6号、8号、7号、9号、17号、16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5-9;11-18号。
电话:0531-882873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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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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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令号(文号) (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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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 年 第 1 号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畜禽 生产经营许可证 ; 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 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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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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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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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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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5 年 第 1 号
具体规定内容 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变更许可证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 符合条件的 ? 原发 证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 作 日 内予以变更 : (一)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 ;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 禽生产经营 ? 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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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提交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真实在效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纸 申请人自备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新).docx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新).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提交的材料审查,通过后受理。 -
审核决定 对受理的材料审查,通过后准予许可变更 -
制发证办结 对准予变更的制发证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政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5-9;11-18号。
    电话:0531-882873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中心1楼投诉接待室。
    电话:0531-81288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