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咨询公证咨询31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准予注销决定书.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基层法律服务所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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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历下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行政分厅1楼人民调解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1号司法公证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2楼210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电话:0531-885819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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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向社会公告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 | 是 | 注销公告 (示例样表).doc | 注销公告 (示例样表).doc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通用 | 政府部门核发 |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微信图片_20230426160112.jpg | 微信图片_20230426160103.jpg |
| 合伙人会议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 | 是 | 合伙人会议决议.jpg | 合伙人会议决议.jpg |
| 资产清算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 | 是 | 资产清算材料.jpg | 资产清算材料.jpg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双面打印 | 申请人自备 | 政务系统下载 | 是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注 销 登 记 表.docx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所 注 销 登 记 表.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依法依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许可 | 2 |
| 审核 | 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3 |
| 初审 | 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 | 3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向社会公告吗 |
| 解答 |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向社会公告 |
| 问题 | 能否直接将相关材料报市一级司法局或省厅? |
| 解答 | 不可以,必须逐级上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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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历下区政务服务大厅司法行政分厅1楼人民调解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1号司法公证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2楼210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电话:0531-885819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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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2楼210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2楼210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电话:0531-88581917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