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45-11:45,下午13:00-17:00;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 办理地点 | 线下办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1-10窗口;线上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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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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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纳税信用补评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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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1-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219 电话:0531-81182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6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应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docx |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审查/核准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10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 | 0531-61363122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221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办税服务厅综合受理1-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厅219
电话:0531-8118216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