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科、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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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4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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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认定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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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科 电话:0531-812834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文物保护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改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第三条:“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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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中发现的文物予以认定。”;第十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物定级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文物登录制度,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十六条:“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以及上述化石地点和遗迹地点的认定和定级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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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文物的认定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建造、制作或形成的各类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造、制作或形成的具有重要或代表性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文化资源;(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3)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历史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4)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5)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6)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认定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表.docx | 无 |
有效身份证件及文物合法来源说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申请表.docx | 无 |
认定结论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docx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现场勘查 | 7个工作日 | 出具现场踏勘表、现场踏勘图片 |
决定 | 研究讨论 | 2.5个工作日 | 认定决定书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历山路151号103室 | 0531-88586920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该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
解答 | 《文物保护法》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受理窗口(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综合科
电话:0531-8128340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