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基本编码:373019005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2MB2864742J4373019005001

事项版本:12436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历下区水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8:45-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咨询区综合咨询窗口39号、40号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县级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8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样本).docx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9、40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1-1
电话:0531-86975809(取水)0531-86551698(排水)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地下水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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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地下水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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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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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 第一款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二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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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8年3月水利部令第3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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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申请人根据实际对临时应急取水情况予以说明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docx 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docx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备案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样本).docx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收到申请后,在办公内网批转有关部门办理。 3
审查 处室负责人签批文件,具体负责办理同志研究备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
备案 对符合规定的进行备案。 3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0531-8858932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 备案报告书(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临时应急取(排)水情况说明(包括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理由、必要性、取排水经过、取水量等,申请人应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提交)。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39、40综合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1-1
    电话:0531-86975809(取水)0531-86551698(排水)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7号1-1
    电话:0531-8694321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