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历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济南市历下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综合咨询退役军人事务窗口3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部分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资格认定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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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5号历下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拥军优属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服务中心1楼32号退役事务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5号历下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拥军优属窗口 电话:0531-882891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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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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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2〕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12〕2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地方政府还可通过增发补助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国家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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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个人书面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个人书面申请.docx | 个人书面申请.docx |
| 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正反面,居民户口簿复印申请人户籍页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人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或相应电子证照 | 是 | 无 | 无 |
| 烈士证明书(其他可以证明烈士身份的材料)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烈士证明书.jpeg | 烈士证明书.jpeg |
| 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A4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关系证明材料.gif | 关系证明材料.gif |
| 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 | 原件 | 2 | 纸质 | 据实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自备 | 是 | 5691017e-fa0b-4618-892f-a17e10aa9275.jpg | 5691017e-fa0b-4618-892f-a17e10aa9275.jpg |
| 无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据实提供 | 申请人自备 | 社保中心打印或村(居)委会核查出具 | 是 | 养老金证明.jpeg | 养老金证明.jpeg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初审 | 社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收集材料 | 2 |
| 审核 | 街道退役局人服务站审核材料 | 2 |
| 审批 | 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 6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51号司法局101办公室 | 0531-8858932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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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5号历下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拥军优属窗口;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历下政务服务中心1楼32号退役事务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5号历下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拥军优属窗口
电话:0531-882891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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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5号历下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便民服务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5号历下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一楼便民服务窗口
电话:0531-8828911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1&groupid=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