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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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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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不参加航行值班适任证书-反面.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船员适任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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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4;0531-6896639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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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办海〔2018〕19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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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1年11月23日 |
具体规定内容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17项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实施部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资格类别:准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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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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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交通运输部令2020 年第 12 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 16 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 60 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九条: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四)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五)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船员服务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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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第四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培训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询问当事人,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并保守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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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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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六)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1)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2)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3)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账户维护,申请生成 | 申请人自备 | 账户维护,申请生成 | 是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示例样表) .doc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空白样表) .doc |
申请人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信息采集 | 政府部门核发 | 信息采集 | 是 | 无 | 无 |
最近 2 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制定医院体检 | 其他 | 制定医院体检 | 否 | 无 | 无 |
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 | 政府部门核发 | 信息采集 | 是 | 无 | 无 |
岗位适任培训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数据 | 是 | 无 | 无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数据 | 是 | 无 | 无 |
船员服务簿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系统维护,提供影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系统维护,提供影印件 | 是 | 无 | 无 |
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电子数据 | 政府部门核发 | 电子数据 | 否 | 无 | 无 |
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微信图片_20230907151904.jpg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符合许可条件的,受理人予以受理。 | - |
审核 | 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 1 |
作出许可决定 | 审批人审核拟处理意见,核对审批事项; | 2 |
颁发许可证件 | 颁发许可证件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权责范围? |
解答 | 负责内河二、三类内河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4;0531-68966392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