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

基本编码:37071200100103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76N3370712001001

事项版本:1243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司法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A03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4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4220887_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pn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律师工作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7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司〔20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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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司〔2020〕3号
具体规定内容 《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山东省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山东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山东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第一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 第二款 中央企业在山东省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但已向司法部申请的除外。 第三款 其他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省司法厅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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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司发通〔2018〕1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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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司发通〔2018〕131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职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一款 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款 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款 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第一款 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 第二款 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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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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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9月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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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司法部核发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png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png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通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居民身份证样例.png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法律援助中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在职在编证明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jpg 申请人在援助中心在职在编状况的职业身份证明.jpg
二寸照片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二寸蓝底照片.webp_副本.jpg 二寸蓝底照片.webp_副本.jpg
律师执业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山东省政务服务系统下载 律师执业申请表(空表).docx 律师执业申请表(空表).docx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png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法律援助机构主管司法局出具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jpg 县级以上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其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证明.jpg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律师协会出具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1.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 8
审核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8
决定 审核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 2
制证发证 制作证件并颁发 2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申请颁发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吗?
解答 需要。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7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9、10窗口
    电话:0531-5170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