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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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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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电话:0531-517086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土壤〔202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款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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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环土壤〔2021〕12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第一款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建设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款 跨设区的市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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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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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书 | 原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行携带 | 是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书.docx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认定 |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 15 |
审查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70 |
受理 |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提出申请认定,对符合认定的进行受理。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26;0531-85964872;0531-81170293;0531-848635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由哪个部门认定? |
解答 | 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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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电话:0531-5170869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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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