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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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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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省档案局行政许可审批结果样本.pdf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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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 。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主管部门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示例样表).docx | 档案行政许可申请书(空白表格).docx |
申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单位介绍信(示例样表).jpg | 单位介绍信(空白表格).docx |
档案原件或复制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档案原件或复制件,无固定规格。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档案及其复制件.jpg | 档案及其复制件.jpg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人提交办理行政许可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填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当场或者在一日内告知申请人。 | 1 |
受理审查 | 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 2 |
作出决定 | 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0531-82567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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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0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