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证.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全文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6号令)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已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机构名称申请表(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机构名称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示例样表).jpg | 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空白表格).jpg |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是 | 放射诊疗许可正副本(示例样表).jpg | 放射诊疗许可正副本(空白表格).jpg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批准医疗机构名称变更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 是 |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 |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空白样表).doc |
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提供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复印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单位主管(上级)部门或工商部门 | 是 | 任命决定证明材料(示例样表).doc | 任命决定证明材料(空白表格).doc |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 | 是 |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 | 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批准变更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服务机构 | 是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示例样表).jpg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空白表格).jpg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其他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 | 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示例样表).jpg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空白表格).jpg |
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空白表格).doc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示例样表).doc |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空白表格).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材料齐全 | - |
审核 | 材料齐全 | - |
办结 | 符合法定形式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材料可邮寄吗 |
解答 | 可以邮寄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