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供电公司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民生事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上门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用户申请减容(永久性减容)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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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电话:0531-890274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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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供电营业规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4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用户减容分为永久性减容和非永久性减容,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高低压用户均可以办理减容业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高压供电的用户,减容应当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根据用户申请的减容日期,对非永久性减容的用户设备进行加封,对永久性减容的用户受电设备拆除电气连接; (二)申请非永久性减容的,减容次数不受限制,每次减容时长不得少于十五日,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内恢复的按照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三)用户申请恢复用电时,容(需)量电费从减容恢复之日起按照恢复后的容(需)量计收;实际减容时长少于十五日的,停用期间容(需)量电费正常收取;非永久性减容期满后用户未申请恢复的,供电企业可以延长减容期限,但距用户申请非永久性减容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仍未申请恢复的,按照永久性减容办理; (四)申请永久性减容的,应当按照减容后的容量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永久性减少全部用电容量的,按照销户办理;办理永久性减容后需恢复用电容量的,按照新装或增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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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供电营业规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是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是否存在业务委托自备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受理 | 受理用电变更减容(永久性减容)申请 | 1 |
| 受理审核 | 审核用电变更减容(永久性减容)申请 | 4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永久性用电减容需要注意的事项 |
| 解答 | (1)您申请减容业务时,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2)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公司在受理之日后,根据您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自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您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如您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的容量标准时,将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容后执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减容后总容量申报,申请减容周期应以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为基本单位,起止时间应与抄表结算起止时间一致或为整日历月。合同最大核定需量值在下一个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生效。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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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电话:0531-890274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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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