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基本编码:370724002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5087793370724002004

事项版本:12434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9-5号济南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大厅1楼5号窗口优抚业务受理窗口;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9-5号;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6608181;0531-68966371。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民办发〔2011〕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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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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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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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民办发〔2011〕11号
具体规定内容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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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审批表》 原件 1 纸质 山东优抚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A4版 政府部门核发 山东优抚管理系统模板 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等级审批表.jpg 山东省在乡复员军人等级审批表.jpg
个人书面申请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个人签名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申请书.docx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待遇申请书.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审核在乡复员军人待遇 1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心 济南市历下区银丰财富广场B座11层1103 0531-6660088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0531-8605140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9-5号;省市一体化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6608181;0531-68966371。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99-5号
    电话:0531-666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