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基本编码:3730410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070213373041003001

事项版本:1241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中共济南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607
电话:0531-5170298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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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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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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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二十日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拟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十七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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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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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宗教事务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国务院令第686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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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宗教团体已经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 原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可从国家宗教局网站或者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示例样表).pdf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复印件 3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居民户口簿.docx 居民户口簿.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决定 出具同意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复函,反馈给申请人 1
审查 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的申请进行内容审查 3
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解答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问题 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解答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问题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一)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607
    电话:0531-51702988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612
    电话:0531-51702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