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基本编码:000139124004A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000139124004

事项版本:4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1、Z02、Z03、Z04、Z05、Z06、Z0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印刷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印刷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网站下载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9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b86561696@163.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印刷业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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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六条: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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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公布 2002年1月29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并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各级新闻出版及外经贸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设立或者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追究有关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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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印刷业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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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2年1月29日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公布 2002年1月29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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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印刷经营管理的经验。 (二)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⒈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印刷经营管理模式及经验; ⒉能够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印刷技术和设备; ⒊能够提供较为雄厚的资金。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合营中方投资者应当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其中,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的董事长应当由中方担任,董事会成员中方应当多于外方。 (五)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审批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doc 设立印刷企业登记表(空白).doc
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可行性研究报告样表.doc 可行性研究报告样表.doc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 复印件 0 电子 政府部门核发 省市场监督局核发
印刷设备及场所证明 复印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jpg 设备证明.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 1
审查 审查申请材料 1
决定 审批 1
办结 履行办结手续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地址在哪里?
解答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窗口A11-A12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9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b86561696@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
    电子邮箱:xzspfwjshswc@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