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备案回执.doc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备案回执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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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区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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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按照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单位。(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二)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三)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四)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事故调查单位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查组成员,指定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制订工程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并报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事故处理任务。项目法人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单位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事故相关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由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或者处理后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单位供应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质量事故的,事故调查单位应当将质量问题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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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利部令第57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实行分级调查,按照初步判断的事故等级确定事故调查单位。(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二)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三)较大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监督管理权限组织调查;(四)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第一款 事故调查单位应当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确定调查组成员,指定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项目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制订工程处理方案,征求事故调查组意见,并报经事故调查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督促项目法人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事故处理任务。项目法人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单位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按照要求全面完成事故处理任务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 | 原件或复印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样表).docx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项目法人提出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备案申请 | 0 |
| 受理 | 事故调查单位受理备案申请 | 2 |
| 审核办结 | 对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果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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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区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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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