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延长缴费申请

基本编码:372014920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84H3372014920004

事项版本:1242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1-4号综合窗口及社保中心各直属分中心综合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延长缴费办理完结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及社保中心各直属分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第一款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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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延长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发〔2015〕30号
具体规定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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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条 第一款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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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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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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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地,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经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延迟退休的参保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 A4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1.jpg 身份证1.jpg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 A4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居民户口簿.docx 居民户口簿.docx
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参保职工填写签字确认。 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doc 延长参保缴费年限申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延长缴费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结。 0
审核 审核相关材料,参保人员是否符合延长缴费条件。 1
受理 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无误后受理经办,填写表单后推送审核。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及社保中心各直属分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及社保中心各直属分中心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