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07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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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07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6896628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国卫监督发〔2014〕36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开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消毒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消毒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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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全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第一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四年有效期满前。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表和评价资料两部分)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基本情况为申请人自备,评价报告为具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 | 是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docx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备案公示 | 备案公示 | 0 |
审查 | 审查 | 1 |
受理 | 受理备案申请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司法局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依据 |
解答 |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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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A07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68966287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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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事务区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