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基本编码:000118217000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6094P3000118217000

事项版本:30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pdf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5;0531-6896639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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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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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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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办理“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样表).doc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doc
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终止或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县级公安部门 身份证.png
授权委托书(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终止或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委托书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身份证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示样).docx 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docx
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门核发 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危险品运输)(示例).docx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拟投入车辆承诺书.docx
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及相关证件(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 拟聘人员承诺(危险品运输)(示例).docx 拟聘人员承诺(危险品运输).docx
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土地使用证由市级土地部门核发 租赁合同(示例).pdf 停车场相关材料.pdf
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 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清单(样表).docx 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清单 .docx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docx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docx
企业章程文本(办理“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时使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 企业章程.jpeg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使用等证明”,或“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办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核发 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证明或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证明(示例).docx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企业自行提供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docx 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docx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办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终止经营”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或本网站下载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样表).docx 道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申请表.docx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终止经营”事项时使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原证书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示例) (1).jpg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示例).jpg
《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申请表》(办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申请表(样表).docx 道路运输经营者延续经营申请表.docx
营业执照(办理“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延续经营”事项时使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1、初审: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经审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五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 书面审查,审查工作人员对提报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 5
决定 对申请单位的许可事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对停车场有什么要求?
解答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6365;0531-6896639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xzspfwjjtysthj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