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基本编码:37101801600202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900723371018016002

事项版本:1242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交通综合窗口E05到E08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道路运输证 .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道路运输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2356189;0531-12328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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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6号发布,2022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第六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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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令号(文号) 交运便字〔2014〕181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配发原则 《道路运输证》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由交通运输部制,并按照以下原则发放: (一)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二)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车籍地市(地、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三)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其《道路运输证》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各地也可视情由许可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籍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 (四)货车挂车原则上应当单独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货车主车(牵引车)与货车挂车号牌一致时,可在主车的《道路运输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挂车不另发证。 IC卡《道路运输证》应符合行业标准《IC卡道路运输证件》(JT/T825)的要求,配发流程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道路运输证》的管理 (一)《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 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三)车辆报停、报废、终止经营以及被责令停止经营、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时,《道路运输证》按以下规定处置: 1.车辆报停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须持《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暂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运输时,按规定到证件配发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回相关证件、营运标志。 2.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将《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交回原证件配发机关。 3.车辆申请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交回《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4.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经营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恢复经营后,退还《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5.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及有关营运标志。 6.车辆报废、终止经营及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其经营许可证件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核发的,应当抄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其营运标志属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应当随抄报文件一并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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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发布令号(文号)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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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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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以及技术等级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jpg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doc 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doc
经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县级公安部门核发 身份证.jpg 身份证.jpg
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从政务服务网下载借鉴,如实提供。 授权委托书(示例).doc 授权委托书(空白).doc
机动车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jpeg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jpeg
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pg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jpg
机动车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jpeg 机动车登记证书.jpeg
车辆前方45°角照片 原件和复印件 2 纸质和电子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格式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行准备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jpg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jpg
符合要求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含车辆技术等级)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检测机构出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jpg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jpg
车辆卫星定位信息(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由安装动态监控设备公司出具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jpg 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及入网证明.jpg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或车辆转籍、过户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其他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相关表格依实际办理情形提供。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示例).doc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空白).doc
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核发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jpg 9cm× 6.2cm车辆45度角的统一式样的防伪彩色照片.jp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受理申请材料 0.3
决定 审核材料内容,作出相关决定 0.3
办结 配发道路运输证 0.4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司法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是否收费?
解答 不收费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62356189;0531-12328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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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31-6896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