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供电公司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4楼民生事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上门服务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用户销户完成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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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电话:0531-890274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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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供电营业规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供电营业规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用户持供电企业出具的凭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证金。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供电公司供电辖区范围客户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否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表格).docx |
| 身份证(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身份证 (示例样表).docx | 身份证(空白样表).docx |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根据是否存在业务委托自备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受理 | 受理用户销户申请 | 1 |
| 受理审核 | 审核用户销户申请 | 4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用电销户申请需要注意的事项 |
| 解答 |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销户即合同到期终止用电。客户销户,应持有相关证明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已向供电公司结清电费。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公司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公司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供电公司应予销户,终止供电。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3)从破产用户分离出去的新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费和其他债后,方可办理变更用电手续,否则,供电公司可按违约用电处理。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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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电话:0531-8902746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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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生监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F12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