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E10号综合受理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样本.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网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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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E10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5081652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代替《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2021年9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GA38-2021《银行安全防范要求》,代替GA38-2015《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858-2010《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要求》,部分代替GA1003-2012《银行自助服务亭安全防范要求》、GA1280-2015《自动柜员机安全防范要求》,取消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范级别。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完成,提交验收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统一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 10 |
审批机构审查 |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 5 |
决定核发《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 |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 5 |
申请人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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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E10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0531-85081652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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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508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