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A15、A09、A08、A13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pn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其他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电话:0531-61378805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 发布令号(文号) | 无 |
| 具体规定内容 | 序号:14;职业资格名称:建造师;实施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市[2007]10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发[2002]1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
| 发布令号(文号) | 建市[2008]4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山东省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第57条“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其他 | 注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 是 |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docx |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文件) | 原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示例样表).pdf |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pdf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①申请注册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http://www.shandong.gov.cn进行申报,在线填写注册申报信息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注册申请表经本人亲笔签名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一并提交聘用企业,聘用企业审核并加盖公章。②申请注册人将经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注册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形成电子申报材料后上报至所聘用企业。③聘用企业(法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对申请注册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后完成网上上报,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留存企业备查。 | - |
| 受理、审查 | 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 4 |
| 办结 | 作出办理决定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 0531-82567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A08、A09、A13、A15窗口
电话:0531-6137880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1378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