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的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机构设立审批

基本编码:000105104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661G3000105104004

事项版本:1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教育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委托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805室;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6 月 承诺办结时限 6 月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042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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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七条 完成筹备设立申请正式设立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设立批准书; (三)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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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处以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自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长或者董事长、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刑罚执行期满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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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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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八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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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设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要符合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具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应的办学资质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类别和层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申办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正式公文 申请人自备 1.申办报告.docx
可行性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内容完整 申请人自备 2.可行性报告.docx
授权文件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亲笔签字 申请人自备 3.授权文件.docx
外方未启用公章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外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签署日期 申请人自备 4.外方未启用公章的说明.docx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双方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示例样表).pdf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空白表格).doc
合作协议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协议为中外文,双方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协议正文.docx
章程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双方签字盖章 申请人自备 10.章程.docx
生均成本测算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生均成本测算表应体现拟举办项目培养一届学生在校期间所有成本支出 申请人自备 7.生均成本测算表.docx
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提供中(外)方最近实际为拟合作专业(普通专业)学生颁发的证书实样;证书应对个人信息做适当马赛克式处理,如照片、姓名、出生日期、证书编号等;外方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申请人自备 6.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实样.docx
党建报告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提交党建报告,切实做到党的建设“三同步”;应明确约定拟举办项目党委(党总支)书记为联合管理委员会当然成员。 申请人自备 8.党建报告.docx
中外合作办学制度性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文件为学校正式印发的制度性文件 申请人自备 9.中外合作办学制度性文件.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围或者不属于省教育厅职权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转入初审环节 1
初审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 1
审核 组织专家评议,对材料进行审核 1
审批 确定审批通过名单。 2
办结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告知办理结果、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出件窗口邮寄送达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042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区05窗口;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A8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