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市级传承人:市文化和旅游局文件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http://jnwl.jinan.gov.cn/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51708703 0531-689663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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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八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2.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该领域或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流布地区; 4.在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5.已经被命名为该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照片册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制作 | 是 | 照片示例.png | 关于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通知.docx |
市级非遗项目申报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3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网络邮箱向申报对象下发 | 是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书(样表).pdf | 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docx |
申报视频 | 原件或复印件 | 0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按照要求自行制作 | 是 | 申报视频示例.png | 第六批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片制作要求.docx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http://whhly.shandong.gov.cn/ 搜索相关关键字获取 | 是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样表).pdf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空表).docx |
市(单位)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清单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http://whhly.shandong.gov.cn/ 搜索相关关键字获取 | 是 | 市(单位)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清单(样表).doc | 市(单位)申报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清单(空表).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结 | 市级非遗项目由市政府公布;市级非遗传承人由市文旅局公布 | 1 |
受理 | 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报书、照片册、视频资料、辅助资料 | 1 |
评审 | 市级非遗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面向社会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市级非遗传承人:组织专家对传承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面向社会公示。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0531-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 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可以直接申报市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吗 |
解答 | 不可以,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为逐级申报,需要经过县级推荐申报 |
问题 | 区县级非遗传承人可以直接申报省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吗 |
解答 | 不可以,省级传承人申报条件以通知为准 |
问题 | 可以随时申报省级非遗传承人吗 |
解答 |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是5年组织申报评审一次,以通知为准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51708703 0531-689663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