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6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docx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营业执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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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电话:0531-689673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jjmssc@163.com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登记机关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信息化等方式,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不符合有关登记申请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主管范围内企业的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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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未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的,由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处罚。 市场主体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登记机关确定罚款金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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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2022年3月1日实施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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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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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docx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变更).docx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 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股东会决议.docx | 股东会决议.docx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山东××××有限公司章程.docx | 山东××××有限公司章程.docx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申请 | - |
审查 | 审查 | - |
发照 | 发照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办理自然人股权转让,在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申报多了一项“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是怎么回事? |
解答 | 2023年4月27日已在试点范围内上线自然人股权转让税务完税查验功能,试点范围包括济南、淄博、枣庄、烟台、潍坊、临沂、菏泽市全域,以及广饶县、曲阜市、肥城市、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莒县、宁津县、冠县、邹平市范围内。企业在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发起变更登记,并且选择股东变更事项,填写完股东变更信息后,系统会自动判断股东信息是否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发生股权转让的话需要填写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税务完税情况查验环节,如果已经在税务完税会自动通过核验,没有完税需要税务部门通过预检。等待税务部门预检通过后可以继续提交相关业务。 |
问题 | 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如何下载? |
解答 | 方式一:微信小程序下载搜索小程序或扫描“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进入小程序。点击页面中的“下载执照”,前往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方式二:支付宝小程序下载搜索小程序或扫描“电子营业执照支付宝小程序”二维码直接进入小程序下载方式。方式三:爱山东泉城办APP安装下载各大应用市场下载并打开“爱山东泉城办”APP点击右下角“我的”,点击页面上方“立即登录”,进入登录页面下载。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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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企业服务专区(商事登记)窗口A01、A02、A04、A05
电话:0531-68967324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spjjmssc@163.com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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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