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外资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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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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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区408房间 电话:0531-6896732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具体规定内容 |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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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六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代表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由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缴销代表证。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机构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支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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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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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样表.docx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住所承诺书.doc | 住所承诺书.doc |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否 | 无 | 无 |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无 | 无 |
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交翻译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否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发证 | 发证 | - |
审核 | 审核 | 1 |
申请 | 申请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区408房间
电话:0531-68967323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7465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47&userids=G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