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山东省银山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09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非营业性.jpe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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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办公楼一楼115办公室 电话:0531-76821847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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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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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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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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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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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990-2012 |
具体规定内容 | 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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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等规定。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符合《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docx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docx |
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各类合法经营的注册登记、许可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其他 | 企业提供 | 是 | 无 | 无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环节 | 企业提报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 | - |
审批环节 | 审查审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 | - |
发证环节 | 审批通过,准予核发证件。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山东省公安厅 | 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 0531-85123267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章丘区开先大道929号(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历城区人民法院)、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钢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莱芜区人民法院)、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0531-85833697、0531-85833696(章丘区人民法院)、0531—89939110(历城区人民法院)、0531-76881991(钢城区人民法院)、0531-76213002(莱芜区人民法院)、0531-88986026(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注册资金、净资产、专用设备净值审计
法律依据:-
结果名称:-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办公楼一楼115办公室
电话:0531-76821847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钢城区汶源街道友谊大街38号门口信访室
电话:0531-7682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