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基本编码:373009012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4143373009012003

事项版本:12433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旅游路西区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法定办结时限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无样本.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以各市为准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电话:0531-85089730;0531-689673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docx 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备案登记表.docx
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docx 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docx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自备 营业执照(示例).png 法人资格证明.doc
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docx 保安员基本情况登记表.docx
物业服务合同(仅需物业服务单位提供)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物业服务合同(示例).doc 物业服务合同.doc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供参考).doc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供参考).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提交备案材料 0
审核 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1
备案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补正。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68967466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10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电话:0531-85089730;0531-689673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电话:0531-85089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