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s://zwxt.mc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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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民政局C区11楼1106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Z01—Z07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11楼C区济南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1107-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1-Z07 电话:0531-51702581;0531-68966371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 电子邮箱:jnmzjetflc@jn.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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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民发【2008】11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章 解除收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16号令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7.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其他 | 登记机关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 是 | 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模板.doc | 空白模板-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询问、调查当事人的意愿和收养情况 | 审查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①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②送养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提交儿童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③《解除收养登记协议》(附件4); ④《收养登记证》; ⑤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 2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是否收费。 |
| 解答 | 不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停征收养登记费。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民政局C区11楼1106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Z01—Z07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11楼C区济南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1107-1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1-Z07
电话:0531-51702581;0531-68966371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
电子邮箱:jnmzjetfl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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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民政局C区11楼1106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受理窗口Z01—Z07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11楼C区济南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1106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综合受理窗口Z01-Z07
电话:0531-51702581;0531-68966371
网址:http://jnmz.jinan.gov.cn/
电子邮箱:jnmzjetflc@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