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舜泰北路1001号一楼大厅;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综合业务窗口E12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窗口领取0邮寄送达网站下载6/index.html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 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531-68966182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index.html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纳税(缴费)人通过拨打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咨询电话提出涉税(费)咨询需求,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申报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网上留言咨询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在线咨询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智能咨询 | 即时答复 | 0 |
咨询 | 纳税人通过网络、移动终端进行涉税(费)咨询。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 - |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网络咨询网址是多少? |
解答 |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https://12366.chinatax.gov.cn)网页端或WAP端、“12366纳税服务”APP、微信和支付宝“12366智能咨询”小程序获取服务。还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外服务渠道获取网络咨询,如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微博等。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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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
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531-68966182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index.html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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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1001号
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531-68966182
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