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

基本编码:00011513300301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4523B3000115133003

事项版本:27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1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样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电话:0531-51705329(市政处);0531-82667927(一分局);0531-82077676(二分局);0531-66899125(三分局);0531-87206577(四分局);0531-76288038(五分局)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63&userids=G263; 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6&userids=G226
电子邮箱:jnghjck@163.com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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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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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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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布令号(文号) 鲁政办字〔2020〕85号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山东省市县两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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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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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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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发布令号(文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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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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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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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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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确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项。^(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政府部门于网站公开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pdf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docx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pdf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doc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pdf 3.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doc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3、A4 申请人自备 由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pdf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doc
依照规定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3、A4 申请人自备 5.修建性详细规划.pdf 5.修建性详细规划.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1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涉及需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评审、听证、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8
核发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1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项目服务专区D05、D06窗口
    电话:0531-51705329(市政处);0531-82667927(一分局);0531-82077676(二分局);0531-66899125(三分局);0531-87206577(四分局);0531-76288038(五分局)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63&userids=G263; 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6&userids=G226
    电子邮箱:jnghjck@163.com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找茬窗口
    电话:0531-6896617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63&userids=G263; 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26&userids=G226
    电子邮箱:jnghjc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