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基本编码:372014924004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84H3372014924004

事项版本:12425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不含法定节假日)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业务综合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 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审核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5〕3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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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5〕32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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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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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七条 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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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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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第一款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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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撤销、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的。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由政府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撤销公告.png 事业单位撤销公告.png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0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办理注销材料
解答 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制转出的文件,《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咨询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