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即办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jp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卫生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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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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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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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
发布令号(文号) | - |
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和告知承诺文书示范文本,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和材料要求,根据其公共场所的真实情况如实作出承诺并提交所需材料,作出不实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诚信守诺,在其公共场所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 延续样表.docx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docx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部门核发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doc | 无 |
图纸:场所布局平面图(需标注标明面积、尺寸、各功能间名称、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布局图样本.jpg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 (由具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检测报告.jpg | 无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由有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提供)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检测报告.jpg | 无 |
原卫生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jpg | 无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 样表.docx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受理 | 受理申请材料 | - |
审批 | 审核申请材料 | - |
办结 | 办结发证 | -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1152(长清区);0531-87855662(平阴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可以邮寄材料吗 |
解答 | 可以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业务窗口Z01-Z07
电话:0531-6896735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4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