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预审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17777号西院N315;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 工作日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样本.doc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以各市为准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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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济南市公安局西院保安管理支队N315;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局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电话:0531-85089736;0531-689673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0年2月公安部令第112号,2016年1月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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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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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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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示例).doc | 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示例).doc |
保安服务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与原件一致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以市地为准.doc | 以市地为准.doc |
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以市地为准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以市地为准.doc | 以市地为准.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 | 提交备案材料 | 0 |
审核 | 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 5 |
备案 |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或者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知补正。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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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旅游路济南市公安局西院保安管理支队N315;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旅游局17777号保安管理支队N320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E10窗口
电话:0531-85089736;0531-68967380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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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8508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