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财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C638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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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投诉处理决定书.png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办理结果类型:批文 送达方式:http://www.ccgp-shandong.gov.cn/#/RegulatoryInformation/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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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c638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c638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3998;0531-689663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224&userids=G224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12月财政部令第9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财政部令第9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12月国务院令第658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原文下载地址 | 暂无数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正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及其副本 | 原件 | 4 | 纸质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附件3投诉书范本.doc | 附件3投诉书范本.doc |
质疑函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附件2质疑函范本.doc | 附件2质疑函范本.doc |
质疑答复函 | 原件或复印件 | 6 | 纸质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采购人答复 | 是 | 无 | 无 |
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示例样表).docx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空白样表).docx |
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暂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无 | 无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附件4授权委托书范本1.pdf | 附件4授权委托书范本1.pdf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归档 | 对投诉相关材料进行档案管理 | 0 |
处理投诉 | 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书 | 30 |
接收投诉书 | 接收投诉书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000(历下区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法院)、0531-84860128(商河县法院)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相应法律法规获取渠道? |
解答 | “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c638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c638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3998;0531-6896637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groupid=224&userids=G224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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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c638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6层c638室;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业务专区Z01-Z07窗口
电话:0531-51703768
网址:http://124.128.84.51:10001/flyWorkFlow/Login/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