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xx关于同意xx公司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批复.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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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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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 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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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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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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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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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实施的决定》 |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第368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7号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委托给设区的市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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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公告(2017年第14号)》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7年第14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共9种(类)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农业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按照规定分别受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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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经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申请事项符合受理范围。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样表).pdf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样表).docx |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docx | 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说明.docx |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文件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docx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docx |
| 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docx | 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docx |
|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docx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docx |
| 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无 | 是 |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docx | 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docx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身份证明有效证件。 | 是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docx |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材料.docx |
| 县、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 原件或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县、市级主管部门核发 | 是 | 县、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docx | 县、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docx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受理 |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 审查 |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 10 |
| 决定 |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 | 3 |
| 送达 | 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2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 0531-51781827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 0531-81691000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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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68966371;0531-51708309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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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31-5170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