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取款通知书样表.png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无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http://jnwl.jinan.gov.cn/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5170870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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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旅办发〔2013〕17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旅办发〔2013〕17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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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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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旅办发〔2013〕17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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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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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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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旅行社符合《条例》第十七条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条件的,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行社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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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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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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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满足《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共2页需打印至正反面一页纸上,正面左上角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 | 是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doc | 03-取款通知书(质保金银行变更).doc |
| 存款协议书和存款证实书(银行存单)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其他 | 所存银行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儿 | 是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示例).doc | 文件一.docx |
| 法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示例).doc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空白).doc |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法人代表中性笔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 是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示例).doc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空白).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办结 | 调查是否满足减低质量保证金条件 | 4 |
| 受理 | 核对材料并作出处理 | 5 |
| 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 | 1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旅行社可以申请减少50%质量保证金? |
| 解答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退还50%的质保金。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台
电话:0531-51708708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