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1613300303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8807K3000116133003

事项版本:1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 09: 00-12: 00,下午13: 00-17: 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jpg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0531-5170864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jnhbjgfc@jn.shandong.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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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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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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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除第三章以外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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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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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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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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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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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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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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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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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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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辐射安全考核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9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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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查计划。   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按照辐射安全风险大小,规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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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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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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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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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工作实际,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   各级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三年以上辐射工作相关经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中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初级以上辐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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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检举。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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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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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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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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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环境保护部认可,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   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取得高级职称并从事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或者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可以免予辐射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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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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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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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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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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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177项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和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经省级政府批准后,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可以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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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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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除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除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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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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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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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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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示范文本.docx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窗口或网上提出申请 -
受理 受理业务申请 -
办结 出具办理结果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000(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81171234(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09窗口
    电话:0531-68967417;0531-51708649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电子邮箱:jnhbjgfc@jn.shandong.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
    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2&groupid=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