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在线核验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含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及社保中心各直属分中心综合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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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45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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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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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业务大厅(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各区县人社服务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发布令号(文号) |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规〔2017〕4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网办自动获取或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在下载专区中获取 | 是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模板.doc |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
《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 是 | 工伤认定书.jpg | 工伤认定书.jpg |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和电子 | A4 | 政府部门核发 | 由相应发证机关出具 | 是 | 身份证复印件(样本).docx | 身份证复印件(样本).docx |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完整病历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由医疗机构出具 | 是 | 工伤医学材料样本.docx | 工伤医学材料样本.docx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申请受理 |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 5 |
鉴定结论作出 | 现场查体、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4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历下区人民法院,天桥区人民法院,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64,0531-85964855,0531-58296973,0531-8486350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 |
解答 | 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作出后,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或经治疗伤情(伤情有内固定钢钉或钢板的需取出)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业务大厅(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各区县人社服务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