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基本编码:372014952001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88784H3372014952001

事项版本:12441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含周六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保险综合业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综合窗口01、综合窗口02、综合窗口03、综合窗口04、综合窗口05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9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 工作日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业务大厅(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各区县人社服务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第5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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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规定内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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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7〕4号
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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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工伤保险条例》
发布令号(文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
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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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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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7〕4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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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规〔2019〕6号
具体规定内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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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申请人自备 网办自动获取或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在下载专区中获取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模板.doc 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
《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后,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书.jpg 工伤认定书.jpg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另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纸质和电子 A4 政府部门核发 由相应发证机关出具 身份证复印件(样本).docx 身份证复印件(样本).docx
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的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完整病历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由医疗机构出具 工伤医学材料样本.docx 工伤医学材料样本.docx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受理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
鉴定结论作出 现场查体、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是?
解答 工伤职工工伤认定作出后,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或经治疗伤情(伤情有内固定钢钉或钢板的需取出)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保业务大厅(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各区县人社服务大厅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智惠导服版块: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保服务投诉受理窗口
    电话:0531-12345
    网址:济南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21&groupid=276&userids=G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