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设区的市级权限)

基本编码:00010914200801

实施编码:1137010000419058573000109142008

事项版本:29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在线预审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办理地点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槐荫区经十西路419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省市综合业务区E11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2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图片式样.doc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办理结果类型: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业务大厅咨询台
电话:0531-66712345
网址:https://sd.122.gov.cn/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依据名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原文下载地址 暂无数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号牌、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

收费标准:   各类汽车号牌10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号牌40元/副,挂车号牌50元/面,各类摩托车号牌35元/面;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1元/个

收费依据:   

依据内容:   

收费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

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收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收费依据:   

依据内容:   

受理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或者单位; (2)具有机动车来历证明; (3)具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具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原件 1 纸质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军队、外交部等政府部门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doc 申请人身份证明.doc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原件 1 纸质 其他 多渠道产生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docx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docx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原件 1 纸质 其他 生产厂家等多种渠道产生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docx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doc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原件 0 电子 申请人自备 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凭证.docx 机动车强制保险单凭证.docx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原件 0 电子 其他 税务部门出具
机动车登记证书 原件 1 纸质 其他 公安机关核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样表).doc 机动车登记证书(样表).doc
机动车行驶证 原件 1 纸质 其他 公安机关核发 机动车行驶证(样表).doc 机动车行驶证(样表).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申请人申请 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审批机构审查 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
决定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 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 147 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110 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 9 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 1111 号 0531-81691000 ( 历 下 区 ) ;0531-85964813 ( 天 桥 区 ) ;0531-81171234 ( 济 阳 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业务大厅咨询台
    电话:0531-66712345
    网址:https://sd.122.gov.cn/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业务大厅1号窗口
    电话:0531-66666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