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减员)

基本编码:37203602700602

实施编码:11370100MB2863651N3372036027006

事项版本:12428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全程网办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疗保障分厅综合服务1号、2号、8号--14号窗口;各区县(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具体位置详见“首页”—“查询中心”—“全市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及电话”)。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法定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名称:符合办理条件

办理结果类型:无

送达方式:无

咨询方式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业务大厅2号窗口
电话:0531-12345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文下载地址 点击查看原文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令号(文号)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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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规格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样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 A4 申请人自备 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填写完整后单位签字盖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示例样表) .doc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空白表格).doc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结 反馈参保办理结果 0
受理 省医保中心受理并审核材料 0
申请 单位提交增减员材料向医保中心进行申报 0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平阴县人民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5869号;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0531-82567112(市中区);0531-85030065(槐荫区);0531-87222926(长清区);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阴县)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材料齐全多少工作日办结
解答 即时办理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业务大厅2号窗口
    电话:0531-12345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医保业务大厅咨询台
    电话:0531-6896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