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市一体化行政审批服务大厅3楼综合服务专区综合受理窗口Z07、Z04、Z01、Z03、Z02、Z05、Z06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数量限制 | 无 | ||
| 结果样本 | XXXX小流域竣工验收鉴定书.pdf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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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区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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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运行维护,由相关人民政府和受益者按照规定分摊费用。第三十二条:本省加强河流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引黄渠首沉沙区、清淤区、截渗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水土保持投入。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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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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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 第一款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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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第二十七条: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第九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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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五条 第二款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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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 |
| 发布令号(文号)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三)不按照规定履行水土保持监测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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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6〕2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验收组织形式 (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 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 (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 四、政府验收 (十六)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申请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十八)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审批部门主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二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在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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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建立逐级督查制度。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每年对工程建设管理情况开展督查。—督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随机抽取项目县和具体项目。督查内容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等。督查应利用无人机、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核查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十一条:建立督查问责机制。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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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6〕245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二、验收组织形式(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四、政府验收(十一)项目法人在项目完工且完成所有单位工程验收后1个月内,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十六)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申请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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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布令号(文号) | 办水保〔2019〕166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开展的中央补助资金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水土保持工程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第十四条:工程验收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自主验收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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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条件
竣工验收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现场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重点检查各项措施完成及保存情况、质量。内业资料重点检查法人验收和初步验收材料,工程档案资料以及财务资料。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竣工验收。
申报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相关部门的验收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重点工程验收申请(示例文本).pdf | 重点工程验收申请(空白文本).doc |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验收总结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5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XXXX小流域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示例文本).pdf | XXXX小流域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空白文本).doc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 申请 | 对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办理范围进行审核 | 5 |
| 组织竣工验收 | 实施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按现场抽查、内业资料检查、召开验收会议的程序进行 | 20 |
|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 5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书昌街657号金璟广场1号楼1楼综合法律服务大厅07、08窗口 | 0531-68967466;0531-68967465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0531-81691100或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13(天桥区);0531-58296539(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验收由哪里来验收 |
| 解答 | 省水利厅或水利厅确定的相关部门 |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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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东区综合服务专区Z01-Z0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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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