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办理结果 |
办理结果名称: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鉴定意见 办理结果类型:其他 送达方式:无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6〕2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 (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二、验收组织形式 (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 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 (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 四、政府验收 (十六)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申请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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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9〕60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本年度工程原则上应在次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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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
发布令号(文号) | 水保〔2016〕245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一、验收管理责任及依据 (一)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 二、验收组织形式 (三)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四)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进行。 水土保持工程的法人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水土保持林草措施的苗木与种子质量进行验收。 (五)政府验收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政府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提。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验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对于审批权限已下放到县级的工程,可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 四、政府验收 (十六)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申请及初步验收意见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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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有关资料,工程建成后应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程序与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完成初步验收后,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相关部门的验收申请 | 原件 | 2 | 纸质和电子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重点工程验收申请(模板).doc | 重点工程验收申请(模板).doc |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验收总结报告 | 原件 | 5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总结报告(模板).doc |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总结报告(模板).doc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 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 0 |
流程图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济南市司法局 | 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 | 0531-68967465、68967466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 (中部片区):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 (中部片区):0531-81691164(历下区);0531-85964855(天桥区);0531-58296573、0531-58296565(济阳区);0531-84863506(商河县)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 验收由哪里来验收 |
解答 | 省水利厅或水利厅确定的相关部门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电话:0531-68966561
网址:http://www.jinan.gov.cn/col/col57773/index.html?areaCode=370100000000
投诉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四楼“办不成事”反映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7窗口
电话:0531-68966426;